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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攻略

发布时间: 2024-12-03 19:19 更新时间: 2024-12-03 19:19

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

(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三、审批机关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局审批;其它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以及到期如何办理延续?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如需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持证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延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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